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说下面这两种购物卡涉税处理有80%的人多缴了税,你会多缴税么?
企业以团购价格950元购入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后,将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发放给员工,员工应该按950元计算还是按10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发放给员工的购物卡应以团购价格950元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将单用途卡/多用途卡对外赠送或发放给员工,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因此,销售单用途卡/多用途卡环节不缴纳增值税,就没有视同销售之说,即使“视同销售”也是不缴纳增值税。
1、强大的“金税三期”系统会第一时间监控到你公司购买了大面值的购物卡,用来干什么?对于突然异常增加的大额费用容易带来预警评估的风险!
2、该项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存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3、购买的购物卡若是用于发放员工的,属于福利费,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4、购买的购物卡若是用来送礼的,属于业务招待费,更存在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并且还有涉嫌商业贿赂、行贿受贿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