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所以,你公司购买农产品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认证抵扣,而是按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5000元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