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3年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合同,每年需要确认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3年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合同,每年不需要确认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应在借款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利息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没有约定利息付款日期的,应在借款期限3年到期时或3年到期收到利息时确认利息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