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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注意!这些开票认知误区要避免

日期:2017-12-08 09:58:18

发票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几乎涵盖了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作为企业的“记账凭证”、“抵扣凭证”,消费者的“维权凭证”、“报销凭证”,税务机关的“管理手段”,发票虽小但作用却大。今天小编就来和您聊聊关于增值税发票的一些认识误区和常识问题。


误区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高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正解:对于同一纳税人同一增值税应税事项,不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是相同的,对于相同的增值税应税事项,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适用增值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增值税率高于征收率。例如,一般纳税人零售冰箱,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都是17%。小规模纳税人零售冰箱,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征收率都是3%。


误区二



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栏仅填开大类。如: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时,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栏仅填写“服务费”;销售食品、生活用品等货物时,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栏仅填写“货物”等。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例如,物业公司代收水费,税收编码选择具体编码“自来水”,货物及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转售自来水”。


误区三



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取得的进项税额不予以抵扣。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误区四



开票遇到增值税零税率、免税、不征税等情形时,在税率栏都选择0%税率。


正解:当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适用零税率时,开具发票选择税率“0%”的发票。

当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适用免税的优惠政策时,开具发票选择“免税”。

当纳税人取得非增值税应税收入,并符合增值税开票条件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误区五



试点自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就住宿业服务、建筑服务和鉴证咨询业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业务仍须申请代开。


正解:对于按月销售超过3万(按季超过9万)的住宿、建筑、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除了转让不动产需要到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余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均须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按月销售超过3万(按季超过9万)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自行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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