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财税资讯 > 正文

3月1日起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如何申报?哪些风险要防范!

日期:2017-03-08 15:40:05

今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不再需要往返税务机关代开,主管税务机关也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税务总局自2016年8月1日起在全国91个城市开展了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2016年11月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

  据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鉴证咨询业是指企业依托专业资质,以开展认证、鉴证、咨询服务为主的现代服务业,也是营改增试点行业中代开专用发票最多的行业。此次税务总局将其纳入自开发票试点,是税务部门的一次税收管理制度创新,将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也将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提升小微企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