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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4月热点问题集锦:个人转租非住房是否适用综合征收率等12问答

日期:2019-04-22 16:32:26

1.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由选择按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的企业类型和取消时间?

答:1. 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3月1日起取消认证。

2. 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取消认证。

3. 纳税信用C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起取消认证。

4. 2017年8月21日起,新办企业及未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取消认证的范围。

5.2018年4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6. 2019年3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3.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

一、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4.个人购买住房几年后再转让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税收优惠?时间如何计算?

答:两年。以房屋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与契税完税凭证记载时间孰早开始计算,到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止。

5.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享受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规定: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2019年之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8.个人转租非住房是否可以适用综合征收率?

答:个人转租非住房的,可以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综合征收率和分税种计征方式。

9.《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的合同金额一项是否含税?合同里分别注明了不含税金额和税额,这种情况如何填写合同金额?

答:合同金额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填写。如果合同中分别注明了不含税金额和税额,填写不含税金额即可。

10.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比例是多少?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11.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哪些个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12.个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