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委会,明确:
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
会议决定,在已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
从2019年1月1号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五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