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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日期:2018-12-03 12:58:43

商事制度改革后,很多的企业在成立时都选择了认缴出资,并没有实际交付出资,然而企业经营是需要营运资金支持的,这种情况下会出现企业负债经营,那么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


在2009年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函〔2009〕312号中,是这样规定的: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所以,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关键是要正确理解“规定期限”和“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要按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来认定股东应缴出资的时间,公司章程明确了出资期限的按章程约定划分区间,章程未明确出资期限的按公司法分期出资的规定来划分。


举个例子:

甲公司成立于 2018年2月2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居民企业股东A公司持股比例100%,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缴足

假设:2018年3月1日实收资本为500万元,4月1日增至700万元,7月1日增至800万元,2019年1月1日增至1000万元;

同时,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银行借款400万元,7月1日归还银行借款200万元,9月1日向A公司借款500万元,12月31日借款余额为700万元(假设贷款年利率均为5%,利息按月计算,全部为非资本化支出)。


解析:

本案例,不得扣除利息计算期为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8月31日,9月1日至12月31日。


表1:甲公司借款余额变动表                              单位:万元


借款日期

借款金额

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

借款余额

2018年3月01日

400

5%

2

400

2018年6月30日

0



400

2018年7月01日

-200

5%

2

200

2018年8月31日

0



200

2018年9月01日

500

5%

1

700

2018年12月31日

0



700


表2:不得扣除利息计算期                                  单位:万元

不得扣除利息计算期

实收资本

未缴足资本

不得扣除利息

2018年3月1日-3月31日

500

500

0

2018年4月1日-6月30日

700

300

400*5%/12*3*300/400=3.75

2018年7月1日-8月31日

800

200

200*5%/12*2*200/200=1.67

2018年9月1日-12月31日

800

200

700*5%/12*4*200/700=3.33

  综上分析来看,甲公司2018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8.75万元(3.75+1.67+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