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昨天的推文“还分不清个人所得税的所属期?别误了大事!”,大家应该明白了“10月发放9月工资” 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所属期为10月,且应当在11月15日前进行申报。那么“10月发放9月工资”的案例如何正确的进行财税处理呢?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2)《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10月发放9月工资”,员工提供的服务会计期间是9月份,依据上述政策的要求,9月工资及社保、公积金均应在9月确认相应的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1)9月建议参考如下分录:
借: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2)10月发放工资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注:此时可以按照新个税人所得税法的减除费用和税率计算),建议参考如下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代扣个人部分)
——住房公积金(代扣个人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3) 11月15日前,企业办税人员记得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代扣代缴人端”上进行个税申报哦,此时申报所属期填写10月份。
有人会问就算我从本月改为了正确的做法,那断掉的9月份如何处理呢?建议您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啦!这个问题,人家厦门市税务局就说的很清楚:
部分误将工资劳动所属月份做为税款所属期,长期“提前”办理申报的扣缴单位(比如单位9月发了员工8月劳动期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本应是9月,申报期在10月,但因为误将税款所属期认定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报期内就办理了扣缴申报),如果想在10月申报期内改回正确的申报做法,可以在10月份申报期内,对税款所属期9月进行一次零申报(即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选择自动为每个员工生成零收入的申报记录),并自11月申报期起恢复正常申报(即到了11月份再申报税款所属期(工资发放时间)为10月的个人所得税)。不过用这样的方法进行调整,员工在未来打印个人所得税申报清单时,会有一个月的零申报记录,不利于体现员工的连续就业情况,还请扣缴单位综合各项因素,判断采用上述调整方法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