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常见,为什么问这个问题,就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纳税人销售了营业范围外的货物或提供了营业执照范围外的服务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候,有些税务局告知纳税人必须先去修改营业执照,才能开,但是有些税务局对此又没有要求,税务局也会给你代开发票。
没有统一的口径,纳税人就很困惑啊,到底能不能开,如果我可以自开发票,到底能不能自己就开了,如果开了税务又不允许,存在什么风险?
其实这应该是个比较普通的问题,现在经济业务多元化,谁家还没有点这种业务?比如销售自己使用的废旧电脑、出租自己闲置的房产、转售了自己公司的水电、借钱给其他公司收取利息等等。
事实上,单就税务管理上,截止到目前没有任何明确规定超经营范围发生的业务不允许开具发票的文件。
发票开具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执行,《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而且我们也都知道,发票开具的精神就是符合真实业务,也就是说,你如果实际提供了应税行为,就应该如实开票纳税,营业执照的范围不构成对是否开票是否纳税的本质问题的阻碍。不能说我没有这个经营范围,就不让我开票,不纳税了。
理论是理论,实践是实践。
很多政策性的东西在各地的口径确实是有差异的。有些地方规定纳税人发生在主营范围以外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比如内蒙古。
而有些地方有比较具化,临时性的可以开具,如果经常发生的需要先变更经营范围再行开具。比如甘肃省。
有些地区要按经营范围来开具,经营范围没有的要先增加经营范围,核定相关的税种再开具,比如深圳市。
林林总总,不一而足。
税务局做不了工商局的主,其实你实际发生了应税行为,就应该申报纳税,当然也需要给购买方开具发票,相反如果你因此说开不了发票,报不了税反而是漏税风险。
个人建议,如果企业临时发生一些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的业务,但业务是真实发生的,而当地税务部门也未规定超越范围经营开具发票的行为为禁止,可以直接自行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
如果去代开遇到前台以超经营范围不给开票情况,建议多找一下税务局负责人,一般情况下,负责人的业务水平都高一些,他们能指导前台。
还有就是,如果你本身业务没有这个税率,可能系统无法开出相应发票,或者说申报时候也没法申报相应税率的发票,这个时候你还是需要去税务局申请增加税收征收品目。
比如租赁,不动产租赁适用10%税率,简易计税5%,如果你系统没法开10%,那就去增加,增加后还需要重新发行金税盘后才能开相应税率发票。
注意:图片中框住部分后面是(11%、10%、5%)没显示完整。
当然涉及需要简易计税的项目还需要先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