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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是否涉税

日期:2018-08-31 10:16:23

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闲置资金借给全资子公司使用,不收取利息,请问是否涉及税款?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你公司将闲置资金借给全资子公司使用,不收取利息,要视同提供贷款服务,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你公司将闲置资金借给子公司使用,不收取利息,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向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明确,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因此,如果你公司与子公司的税负相同,总体上没有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税务机关一般不作特别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