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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 收到一份没有填写开户行及账号的专票,请问能否抵扣增值税与税前扣除?

日期:2018-08-28 08:57:01

疑问

今天收到一份增值税专票,只是有单位名称和税号,对方漏填:开户行及账号,也没有公司地址及电话,请问这份专票能否抵扣增值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

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合规凭证,不得抵扣增值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建议:

退回或者红冲,重新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六、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参考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八、(二)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参考五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28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参考六

国税发〔2006〕156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