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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如何纳税和开票

日期:2018-08-23 09:29:55

问:我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劳务用工单位收取100万元劳务费用,其中工资、福利、社保及公积金是90万元,请问我公司如何纳税和开票?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其中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所以,你公司收取的劳务费用可以选择按“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的6%税率全额纳税全额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差额征税,10万元开具5%的专用发票,9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或通过差额开票系统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