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
一、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5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执行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二、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一)执行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三、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一)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说白了就是鼓励境内研发。
(三)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四)需要留在备查的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五)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四、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一)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
(二)从2018年1月1日起拥有或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
(三)2013年至2017年发生亏损可以弥补10年,即可以延长至2023至2027年。
(四)如果2018年资格到期,没有重新申请成功,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亏损,按老政策5年弥补亏损。
五、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5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一)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5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一)执行时间:自2018年5月1日起
(二)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三)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七、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
5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一)执行时间:
1、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从2018年7月1日执行
2、其他政策从2018年1月1日执行
3、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二)被资企业类型为初创科技型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投资者投资满2年,投资额的70%可以抵减投资者当年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减的可以以后年度进行抵减。
1、投资者分为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
2、创业投资企业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天使投资个人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