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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炎炎夏日,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该如何处理?

日期:2018-07-16 11:18:54

摘要

步入七月,天气愈发炎热,为了能够让广大员工们清凉度夏愉快工作,很多企业不仅按照《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向特定工作条件下的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核算的高温津贴,而且还向所有在职员工发放现金补贴或是实物形式的防暑降温饮料。那么,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是否等同于防暑降温费?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现金或是实物形式的防暑降温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员工取得企业支付的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呢?今天,小编就给各位纳税人讲讲您所关注的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相关处理问题。


问题一、何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三条规定: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问题二、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该如何调整员工作业时间?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在高温天气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问题三、高温津贴是否等同于防暑降温费?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小编提醒:

高温津贴的支付范围是符合上述特定条件要求的劳动者,非人人可以享受。在实务中一些企业通常也会以“高温补贴”名义发放给所有员工防暑降温费,而这种防暑降温费是福利费的一种,支付范围可以是用人单位全体员工,支付形式可以以现金发放,也可以以实物形式发放。因此,这种防暑降温费无论是在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方面都与高温津贴处理不同。

问题四、用人单位能否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问题五、纳入工资总额的高温津贴能否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六、劳动者取得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小编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针对高温津贴国务院没有规定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劳动者取得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各位纳税人对高温津贴有了详细了解后,让小编继续为您讲讲防暑降温费相关问题吧。

问题七、企业支付的防暑降温费在会计上该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第三条“关于职工和职工薪酬的定义”相关规定: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防暑降温费等职工福利支出。

因此,企业向所有员工以货币或者实物形式支付的防暑降温费支出在会计上应做为职工福利支出进行核算。

问题八、企业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能否直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题九、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中防暑降温费能否直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以上列示的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外,在企业日常实务中,逢年过节员工聚餐,参与餐饮活动的人员全部是企业员工。还有员工野外作业或者加班等,由于吃饭不方便,企业向员工提供工作餐,都应计入福利费。这里说的是为员工,不是为外人。为外人的支出计入招待费。

问题十、企业从福利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防暑降温补贴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企业从福利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防暑降温补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