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1:出租房子免租期内没有房产税
好多会计认为:
我公司的房子对外出租,约定了3个月免租期,既然没有租金收入,是不是就不用缴纳租金的房产税了?
其实这是一个纳税误区!
免租期间应该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价值依1.2%税率进行计算缴纳。
政策:
根据 财税〔2010〕121号 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误区2: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都要缴纳印花税
好多会计认为:
我公司从银行借款签订的贷款合同,是不是都要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缴印花税?
其实这是一个纳税误区!
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借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合同印花税。
政策:
(1)根据财税[2014]78号文规定,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国务院总9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对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明确两项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误区3:收到的合同违约金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好多会计认为:
我公司跟一个客户签订了购销合同,另外由于客户出现违约事项,公司收到客户交来的违约金计入了“营业外收入”,是不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其实这是一个纳税误区!
应该分情况处理,对于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无须缴纳增值税,也不用开具发票;但是对于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务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的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误区4: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不含税收入
好多会计认为:
广告公司收到的广告发布费,在计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按照不含税销售额来计算?
其实这是一个纳税误区!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因此,计税依据是含税收入。
误区5:公路通行费发票的增值税抵扣是按照面额计算
好多会计认为:
公司取得的过路过桥费定额发票,在抵扣增值税的时候直接按照面额*3%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吗?
其实这是一个纳税误区!
应该按照不含税面额来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相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误区6:所有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均属于不征税收入
好多会计认为:
公司收到一笔财政拨付资金,既然是财政部门给的,就一定属于不征税收入,是吗?
其实这是一个纳税误区!
只有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公司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假如既没有政府部门出具的资金拨付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也未单独进行核算,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误区7:代开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国税局代开
好多会计人员认为:
代开增值税发票,特别是专票,必须到国税部门办理,是吗?
其实这是一个纳税误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因此,以上2种情况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需要在地税局代开。
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
误区8:只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以抵扣增值税
好多会计人员认为:
只要进货或者支付费用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就可以抵扣增值税,是吗?
其实这是一个纳税误区!
取得专票不一定允许抵扣,比如住宿费专票,员工出差取得的住宿费专票可以抵扣,但是公司接待客户,收到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同样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收到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
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误区9: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照3%征收率纳税
好多会计认为:
企业只要是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就一定会按照征收率为3%来计缴增值税,是吗?
其实这是一个纳税误区!
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不一定就是3%,还要看具体的业务类型。
比如: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等,可以选择差额征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财税第47号公告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
误区10:实收资本为0,股权0元转让不需要缴纳个税
好多会计认为:
我们注册的商贸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实收资本为0,现在股权0元转让不需要缴纳个税,是吗?
其实这是一个纳税误区!
股权平价转让或者0元转让并非就不用缴纳个税,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然后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