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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免租期≠无租使用,税收筹划不能掩耳盗铃

日期:2017-10-27 10:49:07

目前房屋出租的税负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为了降低税负,很多出租方采取少写租金、甚至无租使用的方式。但全面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了无偿要视同销售服务后,无租使用不再是好的税收筹划方法。


2016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公告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多人仿佛又看到了无租使用的希望,那么无租使用适合这个文件吗?免租期=无租使用吗?


首先,我们看文件中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那么什么是租赁合同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要取得使用权不是无偿的,是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支付租金是租赁合同的本质特征。这一特征区别于借用合同,借用合同虽然借用人取得了借用物的使用权,但是借用是无偿的,不需付出任何代价。因此,无租使用应归属借用合同范畴,不适用86号公告。


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无租使用也是租赁合同范畴,只不过租金是0,因此符合86号公告第七条中的前提条件,那么我们继续看。


其次,我们看文件中规定“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是对应有租期而言的,即一个租赁合同不可能只有免租期而没有有租期,而无租使用是没有相对性的。另外免租期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而无租使用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因此无租使用不能等同于免租期。


最后,免租期不做视同销售是符合各税种的文件规定精髓的。免租期不是无条件的赠送,是后续有租期的一个优惠条件而已,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有条件的赠送,在个人所得税的文件中,有条件的赠送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86号公告规定免租期不视同销售也是与个人所得税的文件精神相符。


现在我们再来考虑一下,既然免租期不做视同销售,那这个免租期有时间限制吗?文件中没有提及,也就是只要是合理的期限都符合文件规定。那么什么是合理的期限呢?如果为了让免租期长一些,我把租赁期写成20年,免租期5年,这算合理不?如果到了5年的免租期后不再履行租赁合同,然后过一段时间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再设定5年的免租期,这样是否就符合了文件规定?我想这只是就文件说文件,现实中税务人员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文件的适用性,也就是说税收筹划既要合法又要合理,不能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更不能掩耳盗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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