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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拆迁户注意了: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涉及多项税收的征与免

日期:2017-08-28 09:33:54

本期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改增,那么,营改增后我们如何把握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在税收方面有哪些征免税规定?


主要税政:

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主要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现将有关政策规定归纳如下:

一、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改增,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因此,营改增后对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也应当不征增值税。

二、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8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第三款则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符合上述免税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契税有征有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明确,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印花税免征。财税〔2013101号还明确,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五、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10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均明确,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赔偿费)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附加亦可免征。按照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附着增值税的免征亦可免予征收。

注意事项

1、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2、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3、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附件:税政清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1636号发文日期:2016-03-23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1643号发文日期:2016-04-25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营改征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略)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发文日期:2016-11-10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略)。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13101号发文日期:2013-12-02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免征。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1282号发文日期:2012-12-16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个人房屋被征收契税规定。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1042号发文日期:2010-05-04有效性:全文废止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本文件自2013年7月4日起废止。

  相关内容: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277号 成文日期:2008-03-27有效性:全文有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本文件现行有效。

  相关内容: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969号 发文日期:2007-09-12有效性:全文有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本文件现行有效。

  相关内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768号发文日期:2007-07-16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08号发文日期:2006-07-18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城镇拆迁安置住房原值确定原则。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0545号发文日期:2005-03-22有效性:条款失效

  相关内容: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文件规定,此条款自2012年12月16日起废止。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428号发文日期:1998-07-15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略)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1993年第138号发文日期:1993-12-13 有效性:全文有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文件规定,第八条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相关内容:(略)。

1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法字19956号发文日期:1995-01-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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