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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新政速递】国科发政2017 211号: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

日期:2017-08-17 10:00:39

国科发政2017 2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于2017年7月21日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个部门联合发布。通读一遍之后,总结中心思想为: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转送科技部门实施鉴定。对研发项目的事后核查有异议,送科技部门实施鉴定。明细规定如下:

1、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县级科技部门将资料送地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税务部门如对鉴定部门鉴定意见有异议,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2、鉴定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具体时间未明确)。

3、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4、税务机关在对享受优惠的研发项目进行事后核查中,如果对研发项目有异议,按上述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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