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结合在日常报销中遇到的问题,对于增值税发票开具规范如下:
自2017年7月1日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和卷式)应在“购买方纳税识别号”栏填写我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财务不予报销。
发票上如果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则不适用上述要求,如:定额发票、过桥过路费发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电子客票形程单)等。
严格按我公司开票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务部制作的开票信息小卡片请随身携带!
1、发票内容须与实际交易内容完全一致,须开具货物或商品明细,不得笼统填写“办公用品”、“生活用品”、“食品”、“劳保用品”等。
2、批量采购货物、服务的行为,必须提供在税控系统中开具的销货清单;不能在发票中开具“货物一批”,附一份自行打印的销货清单。
本通知要求自7月1日正式执行,未按通知要求取得发票的,财务部将不予报销。
财务不要嫌麻烦,多通知几次,为了业务报销少跑路,为了费用报销窗口少争吵,请做好事前安排,事前通知,尽到一个合格财务应有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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